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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若自己不能維持生活(沒有足夠財產以供生活),可請求子女扶養自己,不過扶養的方法不是只有付扶養費而已,子女付出勞力親自照顧父母(迎養),也是扶養的一種。那父母在請求子女履行扶養義務時,是否可以請法院裁定要跟某個子女住、或輪流跟數個子女住,這種照顧扶養方式呢?
請求法院定扶養方法的條件
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第1132條規定:「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依前揭規定,扶養的方法,不能直接訴請法院裁定,需要先試著召開經過親屬會議,若不能召開時,須向法院釋明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的事由,才能請法院來裁定扶養的方法。
有哪幾種扶養方法可以讓法院來裁定?
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148條規定:「前條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法院得命為下列之扶養方法:一、命為同居一處而受扶養。二、定期給付。三、分期給付。四、撥給一定財產由受扶養權利人自行收益。五、其他適當之方法。」
這條文寫得夠清楚了吧,可以想到的扶養方法應該都包含在內了,且法院可以同時定不止一種扶養方法,例如扶養費兼同居迎養,也是可以的。
不過在實務上,請求法院給付扶養費者,還是占了最大宗,請求定扶養方法為同居扶養者乃少數,畢竟走到對簿公堂的程度,也難以同住同一屋簷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