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聲請暫停入監執行?如何聲請?

2019-12-08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法院會把結案資料轉至一審法院所在地之地檢署,由地檢署指揮執行,若係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即須入監服刑,地檢署會核發執行通知書命被告遵期到場接受執行。但有些被告患有重病、年老、家庭因素等,希望能暫緩入監,是否有相關規定?可以跟地檢署聲請嗎?

得暫緩入監執行之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得聲請暫緩執行:一、心神喪失。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監獄行刑法第11條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三、罹急性傳染病。四、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歸納以上條文後,可知具有下列事由之一,應不執行為適當,可向檢察官聲請暫緩入監執行:

  1. 心神喪失。(精神錯亂程度,如果只有中度或輕度精神障礙,尚不符此要件)
  2. 懷胎5個月以上、生子後未滿2月
  3. 罹急性傳染病
  4. 現罹疾病,可能因入監執行而死亡
  5. 衰老、身心障礙而不能自理生活

具有暫緩執行事由者,如何聲請?

  • 聲請權人:受刑人、法定代理人、配偶、利害關係人。
  • 聲請方法:須繕具暫緩執行聲請狀,附具相關證明資料(例如醫師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等),於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向該管地檢署提出聲請

地檢署收到聲請書狀後,會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暫緩執行之事由,若符合要件者,會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並以書面函復聲請人;若不符要件,也會以書面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駁回處分者,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5條,以書狀向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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