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傳喚未到,交保金會被沒收

2020-08-26

常有民眾詢問,之前案件偵查、審判中曾被羈押,後來法官准許交保,也繳交保證金後離開看守所,現在判決確定、收到地檢署執行通知了,如果不去報到,保證金會被沒收嗎?如果我先躲一陣子,等時機成熟再主動去報到入監,保證金也是會被沒收嗎?有沒有辦法不報到然後又拿回保證金?

被告逃匿者,保證金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倘若交保後之開庭、執行等通知,合法送達被告戶籍地或其指供之居住地,但卻未遵期到案,又經拘提無著者,會被認為有逃匿之事實,則不管保證金是被告自己或其他人繳納的,保證金都會被沒收,無法領回。

如果是他人出錢交保,知道被告即將逃匿,可以這麼做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將被告預備逃匿情形,於得以防止之際報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聲請退保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所以當被告準備要逃了,做功德幫出錢的人怕交保金拿不回來,可以將被告要逃匿的事實報告法院、檢察官並聲請准許退保,有機會獲准退保領回保證金。

但如果被告已經逃亡(無法防止了),或保證金已被沒入,就無法依此規定聲請退保,被沒收就真的沒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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