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遇配偶和小三求償,應留意時效

2019-10-19

配偶外遇時,元配可以向配偶、小三求償,不過也有不少人,會因為配偶在事發後懺悔、道歉,而一時心軟就暫時不請求賠償。但民眾應留意求償權是有時效性的,如果超過時效,就會喪失請求的權利。

侵害配偶權之求償時效

配偶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關於人格權損害的精神賠償為「慰撫金」,不過人格權的損害跟財產權損害的時效是相同的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慰撫金的請求,需要在知悉(發現外遇)時起2年內求償,如果超過2年,對方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但如果發生時間已超過10年,則對方亦可主張時效抗辯權

所以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小美在106年5月1日看到老公在97年4月10日外遇的性愛錄影帶,則小美至遲須在107年的4月9日(知悉起2年+發生起10年,最多以10年為上限)提出侵害配偶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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