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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糾紛,到法院不一定只能打官司,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不但裁判費較低,若調解成立,在法律上的效力就等同於確定判決,更能節省諸多時間的耗費。
而向法院聲請調解是否需要付費?費用是多少?
調解聲請時應繳納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定裁判費數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調解裁判費之徵收,係採級距式的:
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30日內以同一事件向法院起訴時,訴訟應繳納之裁判費,可扣抵調解時已繳納之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