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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過失造成人民損害;或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因此受損害者,人民均可請求國家賠償,而國家賠償流程約略如下。
國家賠償是採「協議先行」制度,人民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是必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賠的書面申請,人民提出申請後,機關會審查、決定是否賠償,以及賠償之金額,若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才能進而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法院會審查是否已踐行協議程序,所以需要提出機關發給的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民眾可下載「國家賠償請求書格式」檔案,再自行修改使用,建議要把受損害的經過、事實,以及認為公務員或行政機關有何疏失,以及所受損害範圍、因果關係敘明清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