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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中華民國(臺灣)國籍的外國人,關於被繼承人在臺灣的遺產,可否辦理拋棄繼承呢?通常會想辦拋棄繼承的狀況,是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高於遺產,而繼承人希望透過拋棄繼承一勞永逸,而這個需求,不論是本國人或外國人都需要的。
以結論的話,外國人是可以向我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的,不過仍需更細緻化得說明一些問題。
外國人,何時在臺灣會有繼承問題?
這個繼承關係,牽涉到外國人,所以就需要討論「是否適用我國法律」的前提問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所以繼承事件的選法,是以「被繼承人」(即死者)的國籍而定。
若被繼承人也是外國人,則此繼承事件就不適用我國法律,所以外籍繼承人,也不需在向臺灣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反之,若被繼承人是臺灣人,因繼承適用我國民法,則外籍繼承人就可以向臺灣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外國人辦理拋棄繼承,程序與本人有何不同?
外國人與本國人辦理拋棄繼承的程序並無不同,一樣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檢附相關資料(可點選此連結)。
唯一不同的是,本國人辦理拋棄繼承時,法院會要求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而拋棄繼承之聲請狀及聲明書也須蓋印鑑章,可是外國人無戶籍,自然無法提出戶籍謄本、也無法辦理印鑑登記,故無從提出,該如何處理?
此時,外國人可持身分證明(如外國護照、居留證等)影本,並向所在地法院之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拋棄繼承簽名(由公證人證明拋棄繼承文件上之簽名,係外國人本人所親簽)之認證,以代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