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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感情失合的夫妻,不一定會第一時間就離婚,而是分居冷靜,但一分居就可能就是數年之久,期間也沒有再做什麼感情修補的作為,這種長期分居的情形,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嗎?
民法是否有分居多久判決離婚的條文?
目前民法沒有規定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請求離婚,法務部曾對於分居達三年可訴請離婚研議多次,但最終仍未進行修法。所以目前法無明文,但仍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不能維持婚姻」的事由來訴請離婚,只要分居的原因過錯不在己方,或無法評斷雙方過失高低,仍有很大的機率判決離婚。
長期分居中,有沒有必要離婚?
既然已經跟名義上的配偶沒有了感情,也分居無互動這麼久了,雖然目前日子看似沒什麼影響,但未來關於遺產繼承、扶養等法律關係還是會產生的,由其是繼承這一塊,配偶有剩餘財產分配及遺產繼承的權利,等於是遺產都被配偶分去大部分。
所以長期分居的夫妻,還是建議離婚,讓雙方自由,如果另一方不願離婚,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判離,如前所述,法院判決離婚機率很高,且法院會先安排調解,在調解委員的協助下,和平離婚的機會也是不小,離婚並不可怕,勇於跨出這一步的人,上天都會眷顧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