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贈與之財產,是否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

2019-08-06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離婚夫妻常見的爭議問題,而婚後財產越多的一方,所要給付給他方的金額就越多,所以在剩餘財產分配的案件類型中,雙方都是盡其所能減少自己的婚後財產,增加他方的婚後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的標的。所以夫妻於婚姻關係中,受贈的財產,就是自己的,不需要拿出來分配(無償取得的財產,通常認為跟夫妻間經營婚姻無關,故不列入分配)。

不過如果受贈的財產,是配偶贈與的呢?是否有所不同?

夫妻間贈與為「婚後有償」或「婚後無償」財產?

夫妻間贈與若為婚後的有償財產,就必須算入剩餘財產中,反之則不用,關於此一爭點有三個說法:

  1. 婚後有償財產說:夫妻間在婚姻關係中的贈與,多是因為感激其操持家務或協助其事業之意,因此應屬於婚後有償財產(做家事的代價!?)。
  2. 婚後無償財產說:既然是贈與,就直接視為無償財產,而且較符合法條規定,實務是採此說。
  3. 視具體情形判斷說:推定為婚後有償財產,但如果能提出反證,證明受贈與時已合意排除剩餘財產分配,才屬婚後無償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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