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子女請求扶養?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扶養事件越來越多,而年老長輩淪為人球,子女不願扶養父母的案件履見不鮮,遇到這種情形時,該如何要求子女負起扶養義務?法院程序有什麼要注意的?
扶養的順序以及請求扶養的要件
除了配偶之外,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就是子女了,如子女有數人時,則依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如果經濟能力相近,則平均分擔扶養義務。例如每月扶養費2萬元,而子女有4人時(經濟能力相當),則每人每月各應給付5千元的扶養費。
不過父母請求子女扶養的前提,係以 「父母自己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實務的認定是有財產可供生活,有無工作不重要。但並不是名下不能有任何財產,而是必需視當事人是否有多餘的財產,可以穩定、長時間的維持生活,例如名下財產雖有房屋,但係自住之用,而無足夠足款或保險年金,亦可謂不能維持生活,能請求子女扶養。
向法院訴請子女扶養的前置程序
依我國民法規定,若父母與子女間對於扶養方法尚無合意(例如是迎養親自照顧、或付扶養費?)時,不能直接向法院訴請子女給付扶養,須召開親屬會議協議不成後,始能向法院聲請,關於此部分的內容,可以參考我們過去的文章。
不過若子女過去曾給付過扶養費,但金額、頻率都不固定,則可推定父母與子女間已合意扶養方法係以給付扶養費之方式為之,就可以不用再大費周張試圖召開親屬會議了,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
所以請求扶養費事件,究竟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宜諮詢律師後再採取下一步的法律動作喔。
如何計算扶養費的數額?
請求扶養費的金額,係以生活所必需為限,不過生活支出不可能全部都有單據證明,實務上常仰賴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生活支出調查報告為基準,再以父母、子女的經濟能力酌予調整。
不過如果父母已經居住於安養中心(且有必要),目前安養中心之每月花費可達3萬元,則以安養中心之繳費收據、耗材購買收據作為證據,向法院起訴請求,不用再使用主計總處的收支調查數據。
法院程序如何進行?
首先一個重點是,如果子女有數名,而僅有其中幾名有盡扶養義務者,並不代表父母就足以維持生活而不能請求未盡扶養義務的子女給付扶養費了,因為「不能維持生活」係以父母本身經濟狀況觀之,而與是否有子女扶養無關。所以如果有子女不負扶養責任,父母亦可要求不負扶養責任的子女依其經濟能力履行扶養義務(不能讓某些子女獨立負擔扶養義務),縱使該子女經濟狀況,也不能因此免除扶養責任。
請求扶養事件為強制調解事件,法院收到訴狀後,會先安排調解,若調解成立(雙方對於扶養費給付之數額達成共識) 會於法院作成調解筆錄,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若雙方調解不成,則會移家事庭法官開庭調查審理,由法官裁定應給付扶養費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