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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將繼承其權利、義務,所以債權人仍可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訴請清償、強制執行,但如果繼承人拋棄繼承了,也用無庸再承擔此債務。
所以對於債權人來說,要走法律途徑、法院起訴的話,還是要搞清楚這個債務人的繼承人有沒有拋棄繼承,以確定訴訟的被告,那要如何查詢呢?
線上查詢
民眾可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連結如下:
https://domestic.judicial.gov.tw/abbs/wkw/WHD9HN01.jsp
Step1:
進到此網頁後,會看到幾個選項欄。
接著按「查詢」。
Step2:
如果搜尋結果有出現資料,可進一步點開法院公告內容,會顯示公告日期、被繼承人死亡時間、拋棄繼承之人的姓名、公告法院等資料。
如果公告事項最後是「准予備查」,代表合法完成拋棄繼承的程序,就可以知道有誰對這個繼承人為拋棄繼承了。
如果沒有繼承人為拋棄繼承,則查詢結果會顯示「查無資料」。
具狀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
以上線上查詢的方式,僅能查詢到103年6月以後的資料,如果是時間較久遠的拋棄繼承案件,則不會顯示於上開網頁。
這時,如果要查詢繼承人究竟有無拋棄繼承,需要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法院)具狀聲請了,且依非訟事件法規定,須繳納1000元之聲請費,法院收到聲請書狀後,會以書面方式回覆查詢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