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終止收養關係?有幾種方式?

2020-08-09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收養生效後,養子女與原親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停止。不過要注意的是,「停止」與「終止」不同,意即當收養關係消滅時,養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又會恢復,那收養關係的解消,有幾種方式呢?

「合意」終止收養

民法第1080條規定:「Ⅰ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Ⅱ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Ⅲ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Ⅳ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Ⅴ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Ⅵ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Ⅶ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三、夫妻離婚。Ⅷ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合意終止的法律要件,可整理如下:

  1. 養子女為無行為能力人:書面為之+終止收養之意思表示由終止收養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向法院聲請認可獲准。
  2. 養子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書面為之+ 終止收養之意思表示得終止收養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同意+向法院聲請認可獲准。
  3. 雙方皆為成年人:書面為之。

請求「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Ⅰ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Ⅱ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Ⅲ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本條適用於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有終止收養之權利,而其要件,整理如下:

  1. 養子女為無行為能力人:養父母死亡+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提出+向法院聲請許可。
  2. 養子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養父母死亡+由養子女提出+經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同意+向法院聲請許可。
  3. 養子女為成年人:養父母死亡+由養子女提出+向法院聲請許可。

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民法第1081條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本條適用於「一方有可歸責事由」時(符合法條所定四種情形之一),另一方、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不過須注意者,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法院會依養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准駁之決定,縱符合法定事由,但法院若認為終止收養不利於未成年之養子女時,仍不會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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