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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原、被告不服一審法院提出上訴,法院都會徵收裁判費,不過為了鼓勵當事人撤回訴訟或於法院和解,以減省訟源,所以民事訴訟法也規定,撤回訴訟、撤回上訴、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得退還該審級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該如何向法院聲請退還?
何種情形可聲請退還裁判費?法律依據?
如何聲請退還裁判費?
如果係於法院達成和解,有的法院書記官會直接給當事人退還裁判費申請表,或是直接跟當事人索取退款帳戶,法院就會處理退還裁判費事宜,相當便民。
如果和解時未被告知可聲請退還裁判費、或僅被告知之後自行聲請,或是撤回訴訟確定後自行聲請,則當事人應於「3個月內」具狀向法院聲請退還裁判費。
【退還訴訟費用狀範例】
民事聲請退還訴訟費用狀
案號:○○○年度○字第○○○號
股別:○股
聲請人即原告/上訴人/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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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聲請退還訴訟費用事:
一、聲請人與○○○間○○○事件,由 鈞院○○○年度○字第○○○號審理中,茲該案業經兩造於 鈞院和解在案/業經原告/ 上訴人/抗告人撤回。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84條之規定,聲請退還已繳納之裁判費3分之2。
二、請 鈞院將退還之裁判費,逕匯入聲請人○○銀行○○分行、帳號○○○○○○○○○之帳戶。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民事庭 公鑒
附件:聲請人○○銀行○○分行存摺封面乙紙。
具狀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