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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意即定訴訟費用之分擔,因為訴訟當事人在這個訴訟,除了裁判費外,還有證人旅費、鑑定費用等支出,如果訴訟費用由他造負擔,這也是可以跟對方求償的。
所以法院的判決書,如果沒有寫到訴訟費用由誰負擔多少錢,只寫由哪方負擔,或寫哪方負擔多少比例,當事人需要另外向法院聲請定訴訟費用額。
有關詳細的法律依據及程序,請參閱我們專文的介紹!
書狀範例
民事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狀
案號:○○○年○字第○○○號
股別:○股
聲請人即原(被)告:○○○
相對人即被(原)告:○○○
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 鈞院判決確定,判決主文命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新臺幣○○○元,應由相對人賠償,但未經 鈞院於裁判書主文確定數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提出費用計算書(附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單據,請 鈞院裁定確定之。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