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於109年1月1日上路施行,未來法院的勞資糾紛事件,都適用勞動事件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強化了調解功能、減省訴訟的時間、減輕勞工的負擔等,以下摘自司法院的文宣,為大家說明勞資糾紛的法院救濟流程。
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
- 向什麼法院提出?
可選擇向被告的住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勞工的勞務提供地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
由雇主起訴或聲請調解時,勞工還可以聲請移送至自己選定之其他上述有管轄權的法院。 - 調解先行:
起訴前要先聲請勞動調解程序,如未經勞動調解而直接起訴,仍為聲請勞動調解。
但有下列情形時,可選擇聲請勞動調解或直接起訴:
1.曾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係提起反訴、或送達於他造的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2.因性騷擾所生爭議。 - 方式:
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時,要提出聲請書狀或起訴狀。但如果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可以在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提出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 - 費用:
聲請調解時應繳納聲請費。(未滿10萬元免徵)
起訴時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但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之訴時,則只要先繳1/3,其餘2/3暫免徵收,等到判決確定再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如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可聲請訴訟救助,准許後暫免繳納聲請及裁判費。
勞動調解程序
- 勞動事件之爭議發生:
因解僱、就業歧視、職業災害或積欠薪資、退休金、資遣費等所生民事紛爭。 - 聲請勞動調解:
向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提出聲請。
聲請時需繳納聲請費。 - 勞動調解期日之程序:
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1位法官+2位勞動調解委員,勞動組及事業組各1位)。
原則上於3個月內以3次期日內完成。
聽取陳述、整理爭點、必要時調查證據、適時說明訴訟之可能結果。
促使雙方達成解決合意。 - 調解成立→紛爭解決(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雙方達成解決合意。
或勞動調解委員會本於雙方授權酌定調解條款。
或勞動調解委員會依職權提出解決紛爭之適當方案後,雙方無異議。 - 調解不成立
勞動調解委員會因下列情形視為調解不益立:
1.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迅速妥適解決。
2.不能依職權提出適當方案。
或勞動調解委員會依職權提出解決紛爭之適當方案後,任一方提出異議。
勞動調解聲請人反對續行訴訟→法院處理程序終了。
勞動調解聲請人未反對續行訴訟→續行訴訟(由原調解法官審理、以勞動調解事證為基礎)。
訴訟程序
- 應適時主動或依法院要求提出必要的事實及證據。
- 因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時,由原調解法官審理,並以勞動調解程序的事證為基礎進行。
- 勞工如有使用雇主應備置文書(例如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等)作為證據的需要,可向法院聲請命雇主提出。
- 訴訟程序的終結:
1.和解或移付調解成立。
2.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