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受胎期間夫妻有無同居事實,是否影響婚生推定?
有時候法律的規定,和人民情感上的認知未必相符,民法上關於婚生推定的規定就是其中一例。例如甲夫乙妻長期分居,但未離婚,乙妻和丙男外遇,生下了小孩丁,小孩丁法律上的生父是誰呢?誰對丁有扶養義務?而丁可以繼承誰的遺產呢?一般人可能都會覺得,生父當然是丙啊!甲、乙沒同居,怎麼可能生小孩呢?但法律的認定並不是如此。
民法關於婚生推定的規定
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法律的概念是,沒有媽媽懷上胎兒時沒有結婚,這個小孩就是非婚生子女,如果是在婚姻關係中懷胎,這個小孩就是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最大的好處是,法律上多一個生父(多一個有扶養義務的人),而非婚生子女,因為生父欄空白,小孩就少了一個可以請求扶養的對象,這是最大的權益差別。
而法律就是要盡量保障未成年子女,讓小孩盡量變成婚生子女,例如生父與生母結婚、生父認領子女,都會讓小孩成為婚生子女,出現法律上的生父。所以重要的就是要「找生父」了,就算抓錯也無所謂,先有一個生父就好,就算搞錯生父了,之後再透過否認子女之訴調整即可。所以前述民法第1063條第1項的規定,既然乙生下小孩時,跟甲有婚姻關係,那法律就推定甲是小孩的生父。
妻外遇生子,小孩的爸還是老公
而我們舉例的案例,甲、乙明明就沒住一起,感情還不好,不可能生小孩,而法律仍然推定甲是小孩的生父,是否合理呢?關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有決議可以參考。
最高法院83年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甲男與乙女雖已協議離婚,但未辦理離婚登記,其離婚尚未發生效力,丁女既為甲男與乙女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且甲男與乙女均未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是縱甲男在乙女受胎期間,並無與乙女同居之事實,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及本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旨趣,丁女應受推定為甲男與乙女之婚生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所以法院實務目前是採否定的見解,就算丙是小孩老爸的機率大很多,但還是寧可遮住眼睛,把甲當作小孩的生父,誰叫你不管好老婆,讓她外遇了呢?不過這個問題也是法律規定寫死了,既然法無明文,也確實很難無視法律規定,把丙認定成小孩的法律上生父。
但甲可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透過訴訟關係否定自己為小孩的生父,勝訴後即可免去扶養小孩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