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可以不到場嗎?
家事調解一定要到場嗎?舉凡離婚、扶養、繼承權侵害等家事事件,於法院裁判前,都必須先進行調解程序(法院案號為司家調字、司家非調字等),如果調解不成立,才會進入法官的審理、調查程序(案號改為婚字、家親聲字、家繼字等),不過當事人一定要參與調解程序嗎?調解程序的數目為何?參加調解對當事人有何幫助呢?
調解程序為何?目的?
為什麼家事事件法要規定先行調解?是因為家事事件是親屬間的爭執事件,而親屬間特別注重和諧關係,也比一般人有機會達成和解,如果一開始就進入訴訟程序激烈攻防,訴訟結束後,恐怕雙方的仇恨更深,對於親族間是十分不利的,所以法律規定家事事件應先行調解,就是希望透過雙方能坐下來談的方式,化解紛爭,也減少法院法官的負擔。
調解一樣是在法院,不過調解的主持人是法院遴聘的調解委員,多是退休法官、退休教師、資深社工、律師等人士,對於家事事件都有高度的專業性和耐心。調解並不限制只能一次,如果雙方慢慢有共識,繼續定第二次、第三次的調解都是可以的,雙方成立調解後所作成的調解筆錄,有視同確定判決的效力,可以快速解決紛爭。
如果雙方調解上無共識,則調解委員也會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做調解不成立的紀錄,交由法院分案由法官開庭審理、調查,不過在裁判程序中,只要雙方和意,還是可以回到調解程序繼續調解,可看出法院對調解程序的重視。
可以不去調解嗎?
我們不建議不出席調解,不論是原告(聲請人)或被告(相對人)都一樣,親屬關係是無法分開的,縱使夫妻離婚後就沒有親屬關係,但如果有小孩,雙方仍然是孩子的父母,未來一定還是需要互相配合,無法老死不相往來,所以調解是個溝通好機會。例如戲劇「我們與惡的劇離」中,劉昭國和宋喬安也是經由婚姻諮商的過程,化解誤會、重修舊好,當然法院調解程序並不會強迫夫妻和好,事實上現在已經是勸離不勸合居多了,所以也不需要太過擔心。
如果您是被告(相對人),收到法院調解通知以及另一半的訴狀時,可能會覺得錯愕,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另一半會想走法院解決家事糾紛,勢必有段背後的故事,此時請冷靜下來,尊重法院程序,準時出席調解(法院通常也會在前幾天打電話來提醒出席調解),試著談談看解決問題的方式,如果不出席調解,勢必也要走接下來的審理、調查程序,並不是就沒事了,所以還是出席調解吧!
如果您是原告(聲請人),那就更不應該不出席調解了,您是發起這個程序的人,如果調解都不到場,是完全不尊重法院的表現,就算認為跟對方已無協談空間,但仍應把握有專業調解委員主持的機會,嘗試看看調解有沒有辦法解決問題,而且調解是不可能直接跳過,法院既然安排,不管怎麼說都要走一次調解,那為什麼不去呢?不去的話,法院不知道當事人的意向,反而可能改期再通知調解,反而浪費您的時間,如果您想快點離婚、對方堅絕不離的話,那您更應該出席調解了,出席向書記官表示對方沒來,直接做調解不成立,移法官審理,這樣也會讓程序變快,所以出席一定是有好處的。
回到題目的問題,不去調解會怎麼樣?當事人不到場的話法院也不能直接把案件駁回,但只會把問題拖更長,浪費大家更多的時間,也可能給法官不好的印象,且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規定,法院對於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調解的當事人,可以處3000元以下之罰鍰,如果您能理解以上出席調解的優點,就請把握調解的機會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