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財產非訟事件,雖不能假扣押,但可聲請暫時處分防止脫產
請求代墊扶養費、請求未來扶養費事件均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程序處理,這兩類的請求金額可能不低,聲請人也會擔心相對人會不會刻意脫產,而避免脫產的方法,一般人都會想到「假扣押」,但家事事件是不能聲請假扣押的!怎麼會這樣?有替代方式嗎?
假扣押僅適用於民事訴訟程序,不適用於家事事件
假扣押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而假扣押規定並未被家事事件法所準用,所以像代墊扶養費、請求未來扶養費事件,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是不行的,會被法院駁回。不過家事事件另有「暫時處分」制度,可達到近似於假扣押的效果。
可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禁止對造處分特定財產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之婚姻非訟事件,法院於受理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第13條第2款規定:「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親屬間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二、禁止扶養義務人處分特定財產;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供擔保。」
所以關於家事非訟涉及財產權之事件(尤為扶養費相關者),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法院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取得法院裁定後,向法院執行處聲請扣押相對人之特定財產,即可避免其脫產,其效力將持續到該家事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或和解或撤回前。
不過像假扣押一樣,法官認為適當時,仍可命聲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擔保金,不過法官核定的擔保金額,通常比假扣押要低(假扣押擔保金通常1/3,暫時處分則為1/10)。
其他小提醒
暫時處分和假扣押一個不同點是,假扣押可於訴訟提起前先聲請,但暫時處分則否,這是家事事件法第85條的文字寫死了,限於「已受理 」得家事非訟事件才能聲請暫時處分,所以本案聲請尚未提出前,是無法聲請暫時處分的,這部分許多法界人士認為是立法疏漏。
另一個重點是,暫時處分僅適用於「家事非訟」事件,所以「家事訴訟事件」是不能聲請暫時處分的,例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事件就是訴訟事件,不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則還是可以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假扣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