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用零用錢買昂貴的東西,需要父母同意嗎?
未滿7歲的兒童為無行為能力人,所做的任何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監護人)代理;而如果是7歲以上20歲以下的青少年(限制行為能力人)呢?最常見的就是買東西了,何種情形需要父母同意?何時又不用?
原則: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7條本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原則上,7~20歲的青少年所為的法律行為,在得到父母的承認前,是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當父母承認時,法律行為有效,父母不承認時,歸於無效。
例如高中生小明想暑期打工,面試工讀機會上了,但父母同意前,小明跟老闆的僱傭契約還是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不過老闆可以要求父母趕快承認(至少要給一個月的時間)。
例外:純獲法律上利益、日常生活所必需,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如果對青少年無害,或是青少年日常生活必要時,還需要事事經過父母的同意,將造成許多不便,所以像受贈物品,或是生活必要的食、衣、住、行法律行為,青少年都可自己決定,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過這些花費支出,金額通常不能太高,不然就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了。
用零用錢買東西,不需要經過父母同意
花費較高的支出,或是與生活必要無關的支出,青少年就真的不能自己決定嗎?其實不一定,要看錢怎麼來。
民法第84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父母給予小孩的零用錢,除非有限制花費用途,否則都是允許小孩自由使用,所以小孩有本事自己存到很多零用錢,然後去買昂貴的腳踏車、遊戲點數或亂花掉,本質上都是花零用錢,不需要經過父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