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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托育人員(過去俗稱的保母)是執業風險很高的職業,對上要面對主管機關社會局,對下又要面臨不時出現的恐龍家長,一不小心小孩受傷了,或家長自認小孩被虐待,那訴訟風險真的很高,所以托育人員記得要投保責任險以分散風險。
另外,也要認知相關的法律關係和規定,以及以契約明確規範權利義務,多利用主管機關提供的定型化契約。
托育人員和家長間的法律關係
僱傭關係的受雇者,對於事務處理沒有裁量權限,必須受僱用人之間度指揮命令,在人格上是從屬於僱用人。而委任關係的受任人,則有自主裁量權限,以達到受託目的。
在家長委託保母照顧小孩這件事情上,較接近於委任關係,所以並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依法也沒有什麼加班費請求權、一例一休、做七休一、特休等權利了,在此種情況下,更顯見妥善擬定契約條款的重要性了。
契約的重要性
不用,依民法規定,只要當事人意思一致,不論明示或默示,都會發生契約成立的效果。
民事糾紛的產生,除了一方刻意違約的情形外,往往都是源自於契約規定不清,甚至未訂定書面契約而來,責任歸屬不清的情況下,會嚴重損及當事人的權益。
一定要使用書面契約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4條第2款規定:「托育人員應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
如何擬訂契約條款?
目前政府還沒有明文規定托育契約的「應記載事項」和「不應記載事項」,也沒有規定契約審閱期,所以托育人員對於契約方便,也比較有發揮的空間,不會輕易就牴觸法令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