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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偵查或審理中,為避免被告逃亡,但又無羈押必要時,法院會准許被告具保,由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或由他人繳納保證金,而這筆保證金日後是可以領回的,除非被告逃亡沒入。而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能領回呢?
刑事案件終結時(繳納保證金原因消滅),即可申請領回保證金
刑事案件的終結,例如「不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確定」、「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發監執行」、「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易科罰金繳清」時,收受保證金之單位(檢察官命具保,則由地檢署通知;法院命具保,則由法院通知)會寄發「發還保證金通知書」給繳款人,繳款人持身分證、通知書、繳款收據到地檢署或法院為民服務中心申辦即可。
亦可委話他人辦理,需準備委託書、通知書、領款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繳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