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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公司均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而商號的營業地址如果是承租而來,那日後退租時,正常情形下,承租人也會主動辦理營業地址的變更。
不過承租人如果是欠租遭房東終止租約,可能就懶得再去辦營業地址的變更登記了,而自己的房子有其他商號設立登記在這,房東也會覺得不舒服,所以房東在提出遷讓房屋訴訟時,可一併請求法院判命承租人應將營業登記地址遷出。
請求「地址遷出變更登記」之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租賃關係屆期或終止後,承租人再繼續將商號登記地址設於原本承租的房屋即無正當理由,依一般社會常情,出租人對房屋之使用收益確有不利,例如收受與己無關之郵件或文書、影響稅務機關稅負認定等,妨礙房東對房屋所有權的行使。
故房東可請求法院判決命承租人向主管機關辦理地址遷出之更變登記。若承租人在判決後仍不辦理遷出登記呢?出租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為遷出登記屬於不可代履行的事項,法院得對承租人裁處怠金直到辦妥遷出登記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