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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債務人遭法院強制扣薪三分之一,係常見的執行方式,但三分之一的比例係法院執行慣例,並未於強制執行法明定,但不論債務人收入多少,都一律扣三分之一的方式未必公允,若債務人所得極低,自己生活已有困難時,再扣三分之一即不適當。
於是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於107年6月修正,明定當地每人最低生活費(低收入戶標準)1.2倍以下之收入所得,係債務人維持生活所必須,不得扣押。
107年6月修正之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有何問題?
不過有立法委員認為,對於薪資或及他維持生活所必須之收入於強制執行時,須預留相當數額,俾保障其生存權,但就如何決定數額,強制執行法尚無規定(就是三分之一比例無明文化的問題),宜立法予以明定。
且前次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的修法,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造成債務人所得保留生活所必需之費用過低,部分債務人保留之數額甚至比過往實務扣押三分之一保留之數額更少,有違當初修法本意。
新修正之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有何補充?
於是本次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明定以下二種收入,扣押範圍不得逾三分之一:
每月扣薪數額該如何計算?
【扣薪範圍的計算方法】
(債務人應領薪資)-(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債務人履行公法義務總額,例如所得稅款、健保費、勞保費等)≤債務人應領薪資之1/3
實例演練:債務人每月薪資35000元,居住於臺中市,如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而債務人應領之薪水,公司都已預扣所得稅、勞健保自負額了,今天法院收到法院扣押命令,則每月應對其扣薪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