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於搜索時之在場權

2019-08-12

檢警為偵辦案件執行搜索時,被告可否委請律師到場?雖不是法律上的爭議問題,但立法上是否有侵害人民之訴訟權?如果被告未被拘提,於執行搜索時,其人身自由不應限制,在不妨礙搜索的情形下,應允許被告自行離去或進出現場,也不應限制被告聯絡第三人至住宅現場(被告有容忍搜索的義務,但應不包含被告不得請其他人到場),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

偵查中之搜索,無通知辯護人到場之明文

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

所以對於律師可否到場?是否應通知律師到場?法律僅規定「審判中」,就是案件已起訴到法院了,於審判中的搜索,律師才能在搜索現場。而偵查中則因法無明文規定,實務上並不允許當事人通知律師到搜索現場。

但法院於審理中發動搜索之機率,可謂微乎其微。但假如法院真的發動搜索,而無法條但書之情形(被告在監在押、或被告在現場有妨害搜索之虞),故審理中之搜索,未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到場,則搜索勘驗筆錄,係違法取得之證據,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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