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777號解釋時代,法務部公布肇事逃逸罪修正草案,修了哪裡?

2021-02-23

108年6月時,大法官公布了第777號解釋,指出了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兩個違憲之處,其一是「肇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一般民眾無法預測究竟是否包含無過失交通事故之情形;其二是刑度一律一年有期徒刑起跳,使情節輕微之案件被告仍須入監服刑,違反比例原則。

該解釋要求立法院應於二年內修正肇事逃逸罪之刑度,而法務部於110年2月20日依行政程序法將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對外預告,讓我們看看草案的規定為何。

肇事逃逸罪前後條文對照

  • 現行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草案條文: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顯可看出修改了兩處,第一個地方是「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第二個地方則是增訂後段「情節輕微」者,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其刑度已屬刑法中的輕罪,只要判6個月以下,法官是可諭知易科罰金的。

沒有過失的一方,若逕行離開現場,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在777號解釋作成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肇事」包含無過失發生交通事過者,但777號解釋宣告肇事意義不明違憲之理由時,認為事故「無過失」者,一般人並無法預見此種情形屬於肇事,而刑法又對此無立法明定亦為肇事而應罰,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且立即失效。

所以此解釋作成後,法院對於事故無過失而逃逸者,須為無罪判決

但是呢,這次法務部提出的修法草案,將肇事修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且於立法理由中明白寫說「包含無過失」的情形,目的是:「期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所以如果此草案經立法院通過,對於無過失而逃逸者,又會變成有罪了

無過失也處罰,是否合理?

立法理由寫得正氣凜然,無過失逃逸者要不要處罰,是立法選擇的問題,沒有絕對錯或絕對正確。

但筆者認為不合理,若是屬於無過失之一方,發生交通事故已經很倒楣了,通常無過失之一方也可能受傷或財物損失,此時若苛求對於他方(通常是肇事主因者)仍有救護義務,是否違反人性?是否課予過高之義務?

而且一般民眾會去看立法理由嗎?會去看法條就已經不錯了,法條寫「發生交通事故」,到底有沒有包含無過失的情形,其實對民眾來說,八成都覺得「發生交通事故」跟「肇事」差不多,不知道怎麼分,所以這條文真的落實法律明確性原則了嗎?也不能說是吧。

事故後逃逸,但情節輕微者,刑度相對較輕

因777號解釋認為原本肇事逃逸罪之刑度一律1年至7年,有違比例原則,所以草案直接在後段加上「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文字了事。

其實情節輕微,也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到底什麼叫作情節輕微,連不同的法官都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也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疑慮。

而草案是在立法理由中舉例何種情形屬於「情節輕微」,分別如下:

  1. 被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並無急需就醫之必要,或其他對所欲保護之法益侵害甚微之相類情形。
  2. 被害人並非無自救力,且肇事者於逃逸後一定密接時間內,返回現場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3. 肇事者雖離開現場 ,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代為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4. 其他相類後續行為有助於維護所欲保護法益之情形。

情節輕微的判斷標準不夠明確

以上立法理由的舉例,只是例示而非列舉,所以如果之後施行的條文採用這個草案版本,未來在法院訴訟中吵得最激烈的,可能就是究竟是否屬於「情節輕微」了,說好聽是給予法院量刑的「彈性」,但說難聽就是法條要件不明確,使行為跟所受處罰間失去可預測性,這是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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