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每逢選舉時刻,候選人互相攻擊,總有人大喊要告「意圖使人不當選」!但選舉的時候,參選的人不就是為了當選,賣力選舉增加自己當選機率,不就是意圖使別的候選人不當選嗎?所以到底怎樣才違法呢?可見「意圖使人不當選」並不是個精準的名詞,讓我們看法律的規定為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了條文就瞭解了,原來意圖使人不當選就是刑法的誹謗嘛,只是誹謗的目的是為了使其他候選人不當選,且刑度比誹謗罪重一些,並無特別之處,所以自己正當競選,叫別人投自己,雖然目的也是想讓別人不當選,但手段正當,沒有違法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