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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需要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單影本、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影本,如果房屋是自己的,那就好辦,但如果營業用的房屋是租來的,建物權狀影本、房屋稅單影本、建物有所權人同意書都需要房東提供才行,但房東可否拒絕提供呢?房東拒絕提供營業登記所需資料,房客可否解約或求償?
出租人(房東)的主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
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這是出租人最大的義務,也是所謂的主給付義務。
但出租人的義務除了主給付義務外,還有其他的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係指「輔助債權人實現契約訂立目的」之義務,若出租人未盡附隨義務,仍構成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
出租人負有輔助承租人辦理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以合法營業之附隨義務
若承租人於簽訂租約時,已告知將作為營業使用,而租賃契約也未約定不能營業使用,則協力輔助上訴人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以合法營業,即屬於出租人應盡的附隨義務。而且出租人承租目的就是為了營業所需,出租人不提供必要文件供承租人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則出租人也有未盡主給付義務之疑慮(即民法第423條所規定之義務)。
若出租人拒絕提供營利事業登記必要文件,承租人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給付租金,也可以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向出租人請求損害賠償,經催告仍不履行時,可解除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