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私立托嬰中心、幼園兒為了爭取曝光,為了爭取評鑑更高分數,許多業者會經營粉絲專頁,定期po出收托幼童的影片、照片,營造溫馨、專業的形象,但此舉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疑慮,業者對此仍應事前取得家長同意,始得為之。
人格權的保護無關年齡
隱私權、肖像權均係人格權之一種,而人格權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不論是多小的小朋友,都仍受人格權的保障,而照片屬於個人資料的一種,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而托嬰中心、幼兒園也非公共場所、非公開活動,所以業者拍攝收托幼童的照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規定,於公開活動拍攝之影音紀錄,如未與其他個人資料作結合,尚非個資法規範對象)。
對外公開小朋友照片,已逾越托育必要範圍
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應符合特定目的範圍,業者、老師拍攝幼童的照片做紀錄,提供給家長,讓家長能知道小孩在園內的活動情況,解釋上是包含在幼兒園與家長的托育契約範圍內的,合於個資法規定,尚不須取得家長同意。
但如果是將幼童的照片公開,例如po在業者的粉絲專頁上,就難以認為還在托育契約的目的範圍內了,而且家長未必想讓外人知道小孩讀哪邊的幼兒園,此行為已有爭議,甚至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家長可要求園方刪除自己小孩的照片。
應事前取得家長同意,始得對外公開幼童照片
業者如果有拍攝及公開幼童照片的需要,應事前取得家長同意,最好的方式就是定明在托育契約內,才符合法規範。但應注意的是,家長仍可隨時要求園方停止拍攝及公開幼童照片,如果家長嗣後提出停止、刪除照片的要求,業者仍應從善如流。維持良好的托育關係,才是永續經營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