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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賃的習慣上,房東都會跟房客預收2個月的押金(保證金),當房客積欠租金、損壞屋內設備時,房東可由押金中抵扣之。但押金的用途,是否包含房客提前終止租約的沒入懲罰呢?則不可一概而論,這也是許多房東易生誤解之處。
合意終止租約?單方終止租約?
首先,須視租賃關係的終止,是雙方合意的?還是房客單方面要求的。因為這有關於租賃契約是否「合法終止」?若未合法終止,形同房客片面違約而不生終止租約的效力,則押金就可以直接拿來抵扣房客積欠的租金。
租賃契約是否明定提前終止,押金可被沒收?
訪間、書店賣的租賃契約範本,常見的押金條款為:「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在這個範本條款的架構下,房東是不可以因為房客提前終止租約就沒收押金的,因為約定的押金用途就不包含「提前終止違約處罰」呀!
所以如果房東要納進來,須於租賃契約中另外明定:「若乙方(承租金)於約定之租賃期限屆期前,提前終止租約,乙方交付之押租保證金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