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前應想清楚,事後不得再主張認知錯誤要撤銷

2020-08-16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得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後,對於所有原本應繼承之遺產、債務均不再有法律關係。拋棄繼承的使用時機,多半為被繼承人遺留債務數額遠大於遺產數額時,繼承人可選擇拋棄繼承一勞永逸。

拋棄繼承後才發現有遺產,怎麼辦?

某婦人為其弟之繼承人,因其弟無妻無子、又與婦人關係疏遠,婦人不知道弟弟的財務狀況,弟弟過世後,另一個姐姐跟某婦人說:「你知道弟弟債務一堆嗎?又沒有留下財產,要趕快去辦拋棄繼承,妳拋棄之後我也會去辦拋棄。」

婦人信以為真,就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了,但之後姐姐卻遲遲不去拋棄繼承,婦人才在他人提點後,去國稅局申請弟弟的遺產清冊,發現弟弟留下數筆不動產、存款,才驚覺自己不應該拋棄繼承,現在遺產都變成姐姐一人繼承了,婦人可以跟法院撤銷拋棄繼承嗎?

誤判情勢絕對不是撤銷拋棄繼承的理由

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繼承人向法院為拋標繼承之聲明後,就發生拋棄繼承之法律效力。

聲明拋棄繼承前,繼承人本來就可以去查詢被繼承人的遺產大略數額,聲明拋棄繼承後,再反過來主張自己先前沒搞清楚,反而突顯自己有重大過失,在有過失的情形下,也是無法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要撤銷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的。

而拋棄繼承與否,這是個人可以自主決定的,跟其他繼承人有無要拋棄沒有關連,故本例木已成舟,婦人無法反悔。而民法也給予繼承人「三個月」的猶豫期,所以繼承人在拋棄繼承前,宜先找律師諮詢,瞭解拋棄繼承的利弊得失後,再決定是否要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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