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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得於知悉得繼承(通常是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後三個月內,得向被繼承人戶籍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後就免除一切債務問題,是一個一勞永逸的方式,但三個月是指要在三個月內辦完全部拋棄繼承程序呢?還是三個月內送件,之後獲准就可以了呢?
拋棄繼承流程及應備文件
只要在三個月內向法院具狀聲請拋棄繼承即可
不論是各地方法院網頁或法律網站,大多是告訴你要準備哪些文件,但沒有說欠缺一些文件沒有關係,因為有些文件的取得未必容易(例如通知後續應繼承之人存證信函,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地址,繼承系統表也不完整,不知道親戚姓名等),基本上,先準備好「拋棄繼承聲請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自己的印鑑證明(書狀要蓋同一印鑑章)」、「拋棄繼承聲明書」,以及裁判費1000元,就可以先向法院送件了,以免延誤三個月的時效,一旦超過三個月,就不能辦了!
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生拋棄繼承之效力,所以在三個月內向法院將拋棄繼承書狀遞至法院就阻斷時效,法院何時備查均不影響拋棄繼承之效力。
送件後,法院若認為文件有缺漏,會發函請聲請人補正,聲請人再持法院公文至相關單位申請文件,再陳報法院即可,例如不知道親戚姓名、地址,即可由法院公文至戶政事務所查調,就可以完成繼承系統表、寄發通知拋棄繼承的存證信函了,文件補正齊全後,法院會核發准予拋棄繼承的備查函,整個程序就完成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