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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關於財產上私權爭執,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而調解之聲請,除了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之事件,否則法院也會徵收調解聲請費,其費用級距如下。
訴訟中和解,可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而民事訴訟第84條規定:「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此條規定之目的,在於鼓勵當事人和解,以減輕訟累,並增進當事人間和諧。
撤回調解準用退還裁判費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25條規定:「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者,視為未聲請調解。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為鼓勵當事人息爭止紛,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調解聲請,以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支出及減輕法院負擔,爰明定準用訴訟中和解退費之規定。同樣可於撤回調解聲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調解聲請費三分之二。
如果在調解過程中,自認為難有調解成立之望(對方不來,或雙方主張落差太大)。如果是基於省錢考量,也不需要法院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時,可請法院不要直接讓此案調解不成立,請法院先排下次調解期日,然後再撤回調解,才可以領回三分之二的聲請費,回收一點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