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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刑事案件的被告,經過法院審理程序,如今收到了有罪判決,法官准許易科罰金,已經不打算上訴的話,接下來該怎麼做呢?
等待地檢署的執行通知
如果是一審判決,需等待10天的上訴期間,被告、檢察官都未上訴的話,判決就確定了,但此時還不能繳納易科罰金,接著法院會把案件移回地檢署,因為刑罰的執行係地檢署之權責,等待1、2個月後,您會收到地檢署的執行通知書(綠色表格),如可易科罰金案件,通常會附上易科罰金的申請書、易服社會勞動的說明單,此時即可至地檢署辦理易科罰金的申請。
於應到案日期前申請
執行通知書上會記載應到案日期,但建議收到通知書後就前往地檢署執行科辦理易科罰金,因為檢察官仍有准許或駁回易科罰金之權,所以提前申請是較為妥當的,因為到案日期就是執行日期了,要當天檢察官做准駁,可能會有變數,雖然輕微案件,地檢署可能會給予通融,不會在當日未能審查完畢的情況下,就直接發監執行,但仍不保證不會發生意外,所以事前提早申請,才能有時間去應變易科罰金申請遭駁回的狀況,例如向法院異議,或改申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過呢,這也要看各個地檢署,有的地檢署書記官,就算受刑人提前到場聲請,還會被恫嚇傳票寫什麼時間就什麼時間到,提前來聲請可以,但如果不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就直接提前發監執行,聽到讓人覺得挺傻眼,不知依據和正當理由為何。所以是否允許提前聲請,可事先打電話詢問執行股書記官。
務必留意戶籍地或通訊地之信件
執行通知會寄送至被告的戶籍地,或是在審理時留下的通訊地址,但有些被告剛好在判決後搬家,戶籍地又無人幫收收信時,可能就會沒收到執行通知書,在應到案日期未到案時,就會被發布通緝,所以民眾只要牽扯到訴訟案件,只要搬家就應該主動陳報給法院或地檢署,免得無端遭到通緝或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