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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聲請人(債權人)是自己認識的人,那究竟有沒有欠人錢?就可以判斷是怎麼一回事了。如果債權人根本不認識,就更要接著看支付命令聲請狀的內容,若不能排除係不法份子偽造變造證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那可能就有異議的必要了!
在法律上究竟有無給付金錢的義務?還有搞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內容就很重要了,如果內容不實,就要考慮是否提出異議。
若內容屬實,另外確認是否有其他法律上可以抗辯的地方(例如請求權時效等),則要思考是否有辦法賠償了?若自己有清償能力,律師也不鼓勵刻意拖欠或是脫產,還對方錢才是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方式,宜與對方聯絡、協商給付金額的方式。
如果支付命令所載的金額有誤(或是金額跟自己算的不一樣),甚至根本不認為自己有這筆債務,則可於收到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會將程序轉為訴訟程序,雙方到法庭上攻防、舉證,釐清究竟有無債務存在。
提出異議後,法院會轉為訴訟程序,就是必須調解、開庭,建議可在調解程序中協商還款的方式及金額,若堅持沒有債務,則由法官審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