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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偵查中認罪或罪證明確之案件,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判決刑度以緩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拘役、罰金為限),這時書類的名稱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等於是「起訴書」,只是罪質更為單純而已。不過簡易判決的被害人,是否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該如何聲請?
聲請程序並無不同,但更要儘速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時間,則依同法第488條規定,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所以如果第一審判決了,除非被告上訴二審,不然就無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了。
而簡易判決程序的特點,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法官可以不開庭就直接判決,有可能法院收判不久就快速判決了,所以如果民眾收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而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者,建議每日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持續查詢案號,並於分案完成後(知悉案號、股別),立即向法院提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