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裁處機關陳述意見通知書,該如何回覆?

2019-06-14

行政程序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關。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罰鍰是一種國家對人民的行政處分,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原則上在開罰前,應該要給人民陳述意見的機會,所以才會收到行政機關的陳述意見通知書,請人民在7日或14日內向機關陳述意見。

應該把握陳述意見之機會,勿完全不回覆

不承認違法事實

如果對於這次違法的事實有意見,陳述意見的內容就須從事實面、法律面兩個方向來切入。

事實面就是提出事證說明自己並無違反法令的情形,物證、人證均可,但如果提出人證作為證明方法時,應同時請行政機關對人證再為調查。

法律面就是去說明本案不適用該裁處法令,例如法律構成要件的解釋、行政人的定義、無注意可能性等等。

承認違法事實

如果承認這次的確有違法行為,對於遭受處罰沒有意見。但仍可對於裁罰的金額去陳述意見,爭取從輕處罰。

例如水土保持法規定,於山坡地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直接動工者,得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可對於違法情形輕微(初犯、範圍小、非直接故意)等理由陳述意見,請求從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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