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開庭通知,但有事不能到,可以請假嗎?【請假狀範例】

2019-12-11

法院、地檢署的正常上班時間跟大家一樣,都是週一到週五的白天,所以不管是原告或被告,法院的庭期也只會排上班時間,但收到傳票後,發現當天已有重要行程(例如會議、出國、住院等情形),是否可以請假?改期?

如何向法院、地檢署請假?

首先,除非真的有很重要的事情,不然不要隨隨便便請假,尤其當您是起訴一方的時候,法院、地檢署撥時間處理您的案件,通知當事人前來說明或安排調解,但當事人卻請假不到,這不是太好的行為。

如果非請假不可時,則請先按傳票上的股別、分機,打電話告知承辦股書記官希望請假之事宜,再提前遞請假狀到法院或地檢署,敘明不能到庭的正當事由及請求改期

切勿沒通知就直接不到。如果是刑事案件,您是告訴人身分,還不會有什麼罰責,但如果是證人身分,無故不到可能被處罰鍰;如果是被告身分,那更可能被拘提、通緝。假如是民事案件,您是原告、被告身分,倒是沒什麼罰責,但可能受到一造辯論判決的不利結果;如果您是證人身分,無故不到亦可能被處罰鍰。

請假狀範例

民/刑事請假暨聲請改期狀

案號:

股別:

原告/被告/證人/告訴人:○○○

為○○○事件,請假暨聲請改期事:

一、本件蒙 鈞院/貴署定○○○年○月○日上午○時○分開庭,惟聲請人已事先安排出國之行程,有機票訂購明細可證【聲證一】,本次庭期礙難到庭,爰具狀聲請 鈞院/貴署准許請假,並請改定開庭期日。

二、聲請人本次開庭期日後之時間,除○○○年○月○日外,均可配合 鈞院/貴署庭期。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 公鑒

聲請人:○○○(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可預約付費諮詢(不提供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