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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數名19年式Toyota Rav4車主向消保官申訴,他們的Rav4雖有ACC自動跟車系統,但並非全速域,車主主張當初購車時有詢問和泰汽車業務是否之後會改款,業務表示短期不會,所以他們才當下購車。
豈料半年後,Rav4小改款,ACC變成全速域了,車主認為若當初和泰告知半年後會改款,那他們就會等半年再買,現在自己早買了,車子比20年式車主低一節,主張消費權益受損,是否有理由?早買早享受,晚買享折扣、新配備
而半年後小改款變全速域ACC,其實半年也不算太短,業務就算有說近期不會改款,但並未給出保證或確切的期間,也不會達到違反誠信原則的程度。
車廠的這種商業行為,很難說他違法,而消費者如果不認同這種作法,只能透過市場抵制。但Toyota Rav4就是繼續賣爆,穩居進口車第一名寶座,所以我國消費者應該不是很在意吧。
消費者也無法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求償
民法買賣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指車商交付產品時,該產品不得有瑕疵,而瑕疵與否的判斷,就是實車的規格配備與車況,是否符合契約約定的水準。
而當時消費者購車時,和泰也是說ACC就不是全速域的,那拿到的車不是全速域,那當然就是沒有瑕疵,也不可能因為之後改款了,就施展時間大法師大法,主張當初車子沒有全速域是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