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展、婦幼展、資訊展等展覽之消費,適用七天猶豫期嗎?

2019-09-01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無條件解約,就是俗稱7日猶豫期或鑑賞期(不過鑑賞期的用語其實不太正確 )。

通訊交易最常見的就是網購、郵局,因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沒辦法看到實體產品,於是才有無條件解約之權利;而訪問交易則是在營業地之外處所,向消費者主動推銷,因消費者原本無購買意願,且被推銷時,尚無時間就同類型店家、產品比較,於是也有無條件解約之權利。

於展覽之消費行為,是否屬於訪問交易?

而我們在逛婦幼展、旅遊展、資訊展、婚禮展等集合眾多廠商之大型特賣會時,想必都有經過攤位前,被廠商業務強拉留資料可換贈品,接著被不斷推銷消費的經驗吧?例如說幫忙留資料幫衝業績、換贈品,結果消費者進入攤位後就被一直推銷商品。

如果一時腦弱購買了產品或服務,回家查資料後發現負評很多、價格沒比較便宜,於是萌生了可否解約退費的想法。而關鍵就在於此類消費行為是否屬於「訪問交易」了。

非主動臨櫃,臨櫃本意亦非選購商品,在推銷話術下無考慮比較之機會,現場無全套商品供消費者檢視確認,屬訪問交易,可7日內解約

行政院消保會曾有函釋指出:「企業經營者倘未經民眾邀約,誘使民眾前往其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契約成立時,亦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而民眾在無心理準備下所生之交易行為,即屬訪問買賣。消費者於旅展、婚紗展或美食展等大型展覽所為之買賣行為,如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邀約或廣告而主動至會場,而與前開定義不符者,則無法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解除契約。」 似乎是表示消費者自願前往旅展、婦幼展、旅展等展覽,在展覽所為的消費,非屬訪問買賣,不可7日內解約。但其實並非如此。

判斷的重點其實是在於「消費者是不是未經任何話術、攔人的行為,自己主動進入攤位、櫃位?」、「現在有沒有同類商品可供比較?」、「消費者當時有無心理準備購買產品?」來綜合觀察。民眾到大型展覽,並不代表就一定要在裡面消費,如果民眾是在逛展的時候,被廠商業務、店員主動搭訕,而開啟購買商品的對話,尤其是以「換贈品」、「單純留資料」、「聽1分鐘不耽誤時間」等話術,結果一推銷就不結束的情形,即屬於訪問買賣,消費者享有7日解約之權利

不過以上固然係消費者的權利,但消費者仍須舉證上開事實之存在,會有一定的困難,所以在消費者,務必三思,不要衝動消費。

而所謂7日不以通知到業者為必要,且無關業者是否受理,係採發信主義,以消費者提出解約要求之時間來認定。此外,這類業者勢必不會主動告知7日解約之權利,依消保法規定,若業者遲未告知,則解約期間延長為4個月,而非僅有7日,這是許多消費者會忽略的,並不是超過7日就失權。

如何向業者主張解約?

解約之通知形式不拘,但建議以存證信函為之,才能就寄出時間留下確實的證據。若業者拒絕退還費用,可向當地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若對申訴結果不滿意,可進而聲請消費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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