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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房間屬於住宅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判例:「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即不失為住宅性質,是上訴人於夜間侵入旅館房間行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之罪。」
公寓樓梯間屬於住宅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972號判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於夜間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