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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遏止酒駕,政府不斷提高酒駕的刑度,除了吐氣酒測值每公升0.25毫克的標準外,在單純酒駕、酒駕致傷、酒駕致重傷、酒駕致死等情形,其刑度是否有所不同?
刑法第185條之3各種酒駕情形之刑度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仍須留意重傷、死亡結果,是酒駕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事實上,並非酒駕後車禍發生重傷或死亡結論,就一定適用酒駕加重處罰的規定,仍須視「重傷、死亡結果」與「酒駕」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假若酒駕者對於車禍的發生並無肇事責任,例如酒駕者沒有違反任何交通安全規則,在無法預防的狀況下,被其他車輛撞擊,而車主受重傷或死亡,則縱使不酒駕,可能也無法防免此事故之發生,則亦僅能以單純酒駕之刑責加以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