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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我國民法規定夫妻應同居,若配偶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同居,他方可向法院聲請同居,命對方履行同居義務。但現今社會型態與早年不同,常因工作、就學等事由,事實上不能同居,此時就不負同居之義務。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同居之一方,可以「主動」請求「分居」嗎?
何謂別居?
別居就是分居,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因有不堪同居或其他破綻事由致夫妻暫時不經營共同生活較佳者,稱為別居。我國民法目前無別居之規定,但在學說、實務判例、解釋中,均承認事實上別居之存在。
縱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亦不得請求別居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原則上,夫妻應負同居義務,但夫妻之一方,如有不能與他方同居之正當理由時,例外的賦予該有正當理由之一方,得拒絕與他方同居之抗辯權而已,並非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之一方,有請求與他方別居之權利。」
所以依實務見解,事實上別居係例外之權利,是在他方請求同居時,才能提出的抗辯,但不代表配偶有主動請求別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