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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的計算,是一個很容易誤解的問題。小明酒駕初犯,被法院判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那小明要繳的易科罰金數目,是多少錢呢?
小明上網到知識家發問、打電話到律師事務所詢問,大部分給的答案都是一個月固定算30天,三個月就是90天,90天乘以1000元就是9萬元,還被認為是蠢問題,但這是正確答案嗎?這個問題真的很簡單嗎?
有期徒刑的執行、易科罰金日數,是按月之大小換算天數,非每月固定30日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並未對「月」有所定義,所以每個月用30天來算,顯然是便宜行事、方便估算易科罰金數額的方法,並無法律依據,而且每年有6個月的天數是31天,怎麼能這樣直接少掉1天呢...?
所以符合實際的作法,就是以地檢署通知的執行日期,開始往後起算月數並換算天數,此為實務作法。所以實際的服刑天數、或易科罰金換算天數會因為執行日的不同,可能會有所差異。大月就計算31天、小月就計算30天、二月就計算28天以此類推。
會因為執行起始日的不同,而影響易科罰金的金額
例如小明被法院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如果地檢署執行日期定108年3月1日,則三個月的末日是108年5月31日,期間天數總共為92天,所以小明易科罰金的數額就是9萬2千元(每月1000元×92天);但如果地檢署執行日期定108年2月1日,則三個月的末日是108年4月30日,那小明就賺到了,因為2月的天數最少、而4月也只有30天,期間總天數為89天,小明易科罰金數額只要繳8萬9千元。
這樣是不是有點覺得不公平了?實際上確實是這樣沒錯啦,但這是立法政策的問題,並無絕對,以實際日曆天的月來計算,跟我們的生活習慣是相符的,如果硬性定每個月是30天,反而才違反一般認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