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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處理票據問題時,查資料應該會查到票據法第22條規定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的追索權時效為3年,但看到這邊後,就又會疑惑那3年過後會發生什麼事呢?這張本票就作廢了嗎?其實並不是這樣。
超過三年未行使本票權利的法律效果
本票發票日或到期日過後3年,還是可以持本票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但發票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付款,所以還是會對權利有很大的影響。
但本票不能用的話,還是可以循原債權的法律關係去追討,例如開票的原因是借貸的話,借貸時效是15年,還是可以用民事訴訟的途徑去處理,只是花的時間較長、舉證責任也會比較高。
如時使時效不中斷繼續延續?
民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所以民眾應在3年內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核發本票裁定後,時效就會重新起算3年,而之後每3年快到時,民眾要記得再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如此一來,時效就會一直更新而不會中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