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由家人照顧,是否可比照專業人員求償看護費?
車禍或重大災害的被害人,如果走不了(成為植物人或全身癱瘓),會帶給家人很大的痛苦和照顧負擔。而醫師診斷證明如果記載「終生須專人照護」,代表被害人終生無法自理生活,需要他人全日照顧,所以家屬可以協助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看護費之損害賠償。
而照顧也有不同的方式,有家庭請外勞看護、有家庭送養護之家、有家庭由家人自己照顧,前面兩種是有付錢出去的,要舉證支出不難,但家人自己照顧的狀況,是否可求償看護費?假如可以,家人照顧的金額可以比照專業看護費用嗎?
由家人照顧,亦可請求看護費用之損害
實務一致見解認為,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由家人照顧的情形,並不會因為現實中沒有看護費之支出,但家人照顧也是要付出勞力、要花時間,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損害,所以還是可以請求看護費用損害之賠償。
由家人照顧,不宜比照專業人員費用請求賠償
可是外面收費的看護、養護之家,是具有專業、經驗的人員,所以才能收取較高的費用(例如每日2200元),而一般人是不具有這種能力的,如果由家人照顧,仍能比照專業看護的收費請求賠償,亦非公允。
所以由親屬看護者,除該負責看護之親屬係屬專業人員外,因其未具備專業看護之本職學能,不能以專業看護視之,看護費用自不得以專業標準計算。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6號判決認為,由其親屬代為看護卻按專業人員請求費用者,法院若要以專業看護行情判決,除了請求人應舉證外,法院亦應說明其理由。
不能以專業收費標準請求,那要以什麼標準?
承上所述,照護之人為家人非具有專業看護能力之人,看護費用自不得以專業標準計算。
而實務上法官可參考「勞動部家庭看護工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各縣市護理、老人福利機構收費標準」來酌定,金額落在3萬元~3萬5千元之間較多。雖說家人不具有專業能力,但這種核計標準,其實也是把家人當作專業人員來計費了,只是沒有到平均每日2200元那麼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