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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殺人案似乎無法斷絕,檢察官起訴求處死刑但法院未判死,民眾和媒體就會拿著「教化可能性」來譏笑法官。首先,最沒資格批評的就是法務部,既然對外宣布推動逐步廢死,代表法務部認為死刑是不該存在的,那為什麼檢察官又向法院求處死刑,法院未判死時,檢察官還出表示遺憾,上下不同調,不是行政機關該有的表現,也不負責任,只是為了做給人民看而已。
回到這題,什麼是「教化可能性」呢?只有涉及死刑的案件,才有這個名詞出現,那教化可能性是重要在哪?
什麼是「教化可能性」?
「教化可能性」是在探討這個人有沒有「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白話來說就是有沒有矯正的機會。
而死刑是將被告永遠與社會隔離(和人世隔離)的手段,無可逆性,所以除非被告罪無可赦、手段兇殘、毫無反省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才能將其判處死刑。
如何判斷有無教化可能性?
最引人批評的就是法官如何預測這個人有「教化可能性」?
的確,對未來的預測是不可能100%的,法官判斷這個人有教化可能性,也不能說一定正確;但反之,法官認為此人無教化可能性,也一定有誤判的可能。因為人就是會誤判,只是概率大小而已(所以我們才需要制定嚴謹的刑事訴訟程序,避免誤判及保障人權),況且未來的事情本來就是無法事前100%準確預測的。
既然死刑執行是不可逆的,而刑事上的「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若被告能被認為「有教化之可能」,自然應對被告做有利的判斷,所以若被告在以下判斷基準,能得到有利、有矯正可能時,就會被認定「有教化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