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高報酬投資,就算不構成詐欺,也很可能違反銀行法
別再輕易聽信沒保障的民間投資了!坊間的投資「老師」,真的可以信任嗎?您認為交付投資款後拿到本票很安全嗎?其實不然,如果老師捲款潛逃了,本票也只是一張沒什麼用的紙而已。那老師有帶我出國參觀投資的工廠、東南亞開發島嶼,真的有看到東西,那應該妥當了吧?也不是,您參觀的地方真的跟您投資的錢有關係嗎?還是只是一個用來騙人的東西呢?
啊,律師,你就是官訴打太多,對人都不信任了,不要嚇我。但以上都是真實發生的案例,原本死心塌地得相信老師,但最後卻是損失慘重,投資款拿不回來。
您會選擇什麼投資標的?
如果您手中有一筆閒錢,以下三種投資方法,您會選擇哪一種呢?
- 銀行定存:年息1.3%。風險極低,穩定獲利。
- 投資型保險:年息6%。風險低,穩定獲利。
- 民間投資:月息2.5%,年息30%,投資滿一年可選擇停止投資領回本金,一年內領回本金須賠償20%的違約金。風險?獲利?
高獲利高風險,一般人通常會知道,但如果朋友投資後真的拿到穩定高額獲利,推薦你參加?你是否會想嘗試看看呢?
高額獲利投資背後的騙局
【你拿到的投資利息是哪來的?】
◆龐氏騙局(1919年):
「國際回信郵票券」的發財夢,我們寄信給朋友,如果希望朋友回信,基於禮貌,會隨信附上回郵。但在當時,各個國家間郵票是不互通的,例如從法國寄信到美國,如果希望美國的朋友能回信,附上法國的郵票沒有用,所以必須附國際通用的「國際回信郵票券」,美國朋友拿這個郵票券去美國的郵局,就可以換成美國郵票回信了。
龐氏發現國際回信郵票券的價格在各個國家是不同的,例如在西班牙一張的價格是30元西班牙幣,在美國一張是5美元(比例6:1),而西班牙跟美國的貨幣匯率是6.6:1,兩者是不同的,大約差10%,其中就有套利的空間了,在西班牙花6元西班牙幣買一張郵票券,到美國換成價值1美元的等值郵票券,然後把郵票券換成1美元,然後再換成6.6西班牙幣,再拿其中的6西班牙幣去買一張郵票券,然後一直循環下去,每次有0.6西班牙幣的獲利,但這個方法只有理論可能,實際上操作,扣除成本後是無法獲利的。
但這已經足以拿來騙人了,龐氏於是對外宣稱自己公司在交易國際回信郵票券,只要投資我的公司,就可以保障獲利,只要45天就可以獲得50%的利息,他給最初的一批投資者於規定時間內拿到了承諾的回報,於是後面的「投資者」大量跟進,龐氏獲得超多金錢。
但不久後龐氏騙局就敗露了,龐氏根本沒有做任何投資,最初投資者拿到的回報只是自己的投資款,這只是一個純資本運作的騙局,而投資者的錢都拿不回來了。而世界各地這種騙局層出不窮,臺灣也一堆,就是這種龐氏騙局的模式。
【單純的龐氏騙局實際案例】
【傳銷金字塔型之騙局】
給付入會資金人民幣69,800元後,次月可獲退還人民幣19,000元,每招攬一名下線加入,就可以獲取人民幣6,612元。
非法吸金的罰責
- 銀行法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第29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若無實際投資標的,卻約定或給付者顯與本金不相當A之利息、紅利,則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至少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民眾若看到此種吸金行為,應勇於檢舉,因為背後若無實際營業行為,根本不無長久支撐,最終就是吸金到一定程度後捲款潛逃,嚴重擾亂金融秩序。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若是有上、下線及獎金關係者(俗稱老鼠會),除了銀行法外,亦可能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不過是否違反此法,法院實務尚未有一致見解,但已有多件遭判有罪之案例。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參與者達三人以上者,則另構成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吸金案件中,老師根本沒有長久發放利息之真意,前面給的利息只是甜頭,目的是讓更多人受騙加碼投資,最後還是會捲款潛逃,也會觸犯刑法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