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否一定會採納車禍鑑定單位的意見?
不論是民、刑事之車禍事故,法院、地檢署通常都會函囑各地方車鑑會進行鑑定,或是經由當事人聲請囑託其他單位為更詳細之鑑定。而鑑定報告的內容,通常不會雙方當事都滿意,幾家歡樂幾家愁,而法官是否都會採納鑑定意見呢?是否就會照著鑑定意見照著判?這是案件當事人很關心的問題。
最高法院見解:法院不受鑑定意見之拘束,法院仍有採納與否之裁量權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第540號判例:「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遽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79號判決:「查法院對於鑑定人鑑定報告之取捨,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鑑定之經過不明或不完備,在究明以前,其鑑定報告是否不足採,尚未可知,除有其他可認為顯無鑑定必要者外,逕予排斥而為與鑑定意旨相反之認定,仍非合法。」
交通部85年5月30日交路字第16956號函釋:「鑑定行為係由各委員本於個人知識、經驗而為之,並非執行各機關之法定職掌,無公權力之運用,亦不受任何行政機關之指揮監督。至其鑑定之結果,僅供法院審理或當事人調解、理賠之參考,尚不生任何公法上之效果。」
因此,各級鑑定機關(構)之鑑定意見,對法院並無拘束力。 鑑定機關僅係立於協助之角色,最終之肇責、過失判斷仍係法官之職責,法院仍可不採納鑑定意見,而自為認定事實(但勢必要於判決中說明不採鑑定意見之理由)。
實務運作:法院幾乎都會採納鑑定意見
承上所述,鑑定單位之鑑定意見仍不可否認,具有高程度之參考價值,如法官與鑑定機關的意見不同,法院有說明理由之義務,這對法官就是一個負擔。
且實務司法人員對於交通肇責的判斷能力,一般交通規則違反部分,仍堪稱專業。但對於車速、撞擊動能、物理方面之知識(法官、檢察官大部分都是文組的),就不如專業鑑定單位了,所以對於較複雜事件之鑑定結論,要法官再依自由心證獨立判斷加以推翻,有事實上的困難。
所以曾有統計指定,法院採納鑑定單位意見作為案件判決依據者,有九成以上。對當事人來說,要推翻不利於己的鑑定意見,難度也是很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