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停止執行之擔保金如何計算?

2019-05-15

法院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財產時,債務人認為債權債務關係仍有爭議時,可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而拍賣抵押物之案件,債務人亦可向法院提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訴訟,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但法院會核定一定會額之擔保金命債務人繳納至法院作為擔保,才會停止執行,至於擔保金如何計算呢?

律師解說

法院會以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或抵押權擔保金額),估算訴訟通常最多花費期間,加計利息去計算債權人遲延受償可能會產生的損害,以下舉例說明之:

A欠B新臺幣500萬元,B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A的房屋土地,A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本案債權金額為500萬元,為可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訴訟標的金額逾150萬元),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之期限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如當事人未約定利息,則按法定利率5%計算,則B於訴訟期間之利息損失作為其損害額之計算方式,金額為108萬3325元(計算式:500萬×5%×4年4個月=108萬3325元 );有的法院可能會再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期間,例如本件法院亦有可能用5年時間去計算遲延利息。

擔保金須一次完納,不可分期,所以欲聲請停止執行的當事人,也要先估算擔保金大概的數額,如果明顯無法負擔,就建議不需刻意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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