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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拋棄繼承後,可以反悔撤回嗎?例如原以為被繼承人債檯高築、沒有遺產,於是在三個月內寫了書狀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然後我們也知道的,法院效率不會太快,最快也要一、二個月後才會下一個准許拋棄繼承備查函,結果在法院准許備查前,繼承人發現被繼承人有數筆債權,還有信託之不動產,不想拋棄繼承了,可否向法院撤回拋棄繼承之聲請呢?這個問題也涉及法院拋棄繼承備查函的性質,是否為拋棄繼承的生效要件?
不得撤回拋棄繼承聲請
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決議:「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生效力,不得撤回。若未合法拋棄繼承,即不生拋標繼承之效力,當無撤回可言。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法院僅需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民法繼承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分別為准許備查或駁回之裁定,無需為實體上之調查審理。」
所以拋棄繼承是無法撤回的!法院的備查函也僅係觀念通知,亦非拋棄繼承之生效要件。所以拋棄繼承不要亂拋棄,如果後悔了....,撤回也沒用,只能法院通知補正資料時,都不要理會,賭法院會不會駁回拋棄繼承聲請了。